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优惠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文件的精神,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劳动部门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