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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 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的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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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坚决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政策性规定。中央1号文件规定:“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这是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予以落实。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是指经营地域在乡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商贩。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都允许其经营。对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强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要严肃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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