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阳 泉 市养老保险中心

 阳泉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阳 泉 市私营企业协会

 

    阳工商字[2005]107号

 
关于组织我市个、私(民)协会员参加
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局、分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个协、私(民)协: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把为广大会员服务,为发展经济服务,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开展“光彩之行”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经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阳泉市养老保险中心、阳泉市个体劳动者协会、阳泉市私营企业协会共同研究决定,要求全市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民)营企业协会广泛宣传,积极组织广大会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组织广大个、私(民)协会员,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便民利民为目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个体私营经营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保,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二、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条件
  1、凡我市(含外地)城镇居民,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履行会员入会登记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帮手、学徒)和私(民)营企业经营者及其员工均可参保。
  2、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身份证以及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到所属县、区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办好首次参加保险手续后,缴费方式可按半年或一年进行缴纳(提倡采取年缴方式)。不得断交或延期缴纳,否则按中断养老保险对待,不予补缴。
  3、凡我市农业户口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私(民)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按户籍分类参保。即:城市户口的职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农业户口的职工按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在次年参保人员缴费时发放上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由本人核对确认后签字,粘贴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作为计算退休待遇的依据。
  三、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城镇户口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划定上下限后为五个档次(即:60%、100%、150%、200%、300%),由参保者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
  2、缴费比例为20%,如: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2943元,选择最低档次60%的,2005年年缴纳养老保险费=12943元×60%×20%,依次类推。
  3、私(民)营企业中城市户口的职工,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单位按20%,个人按8%。
  四、 缴费年限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在从事个体经营以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与从事个体经营时缴纳的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同样,个体工商户被招聘或招用到各类企业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在个体经营期间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亦可合并计算。
  五、 如何申办退休手续
  凡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女55周岁,男60周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办退休手续,经审定批准后,次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委托银行开设个人储蓄专户代发。
  六、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
  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及15年以上的,即可享有以下权利:
  1、能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2、养老金与省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使自己晚年生活更有保障。
  3、按规定享受调整养老金待遇。
  4、退休人员死亡后按政策享受以下待遇:A 发给死者亲属丧葬补助费;B 供养的直系亲属,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 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退休前死亡,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八、私(民)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按《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办理。
  各县局、分局、个协、私(民)协接到本通知后,要充分发挥各级个协、私(民)协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领导,确定专人主抓,配合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广大个、私(民)协会员中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广大会员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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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