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泉工商信息 | |||
| 第六十七期 | |||
|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主办 |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 ||
|
|
|||
某市制箱厂系个体商户,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纸箱组装。其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厂内从事纸箱印刷业务。2007年9月12日,该纸箱厂被该市工商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共计经营额4.8万元,获利8000元。 问:本案应如何定性? 矿区分局经济检查股郝永丽点评意见: 本案应定性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 本案的违法主体是个体工商户,其经营的制箱厂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纸箱组装,但该厂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印刷纸箱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该纸箱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没收印刷品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3、处以罚款24万元。 平定县局法制股讨论意见: 本案应定性为超范围经营。 本案中某制箱厂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厂内从事纸箱印制业务已违反上述规定,对某制箱厂的处罚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获利的8000元,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矿区分局、平定县局对本案的不同理解,市局认为平定县局对本案的定性较准确。矿区分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进行处罚欠妥。本案当事人并非专门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而设立厂房、设备,而是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纸箱组装”的基础上,增加了经营项目,是一种附属的行为,因此用专门的《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显然欠妥。平定县局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罚有理有据,定性准确,因此市局支持平定县局的处罚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