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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工商局(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总局《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号令)、《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78号令)和山西省工商局《关于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通知》(晋工商广字[2008]44号)要求,现就全市广告经营单位资格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资格检查时间、范围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限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范围: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
二、经营资格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2、广告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3、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广告业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4、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制度情况;
5、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有专职的财会人员和设置广告会计帐簿;
7、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8、是否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9、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经营资格检查方法:
1、各县局、各分局通知辖区内的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自检报告;
2、各广告经营单位填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
3、各县局、各分局对照《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和自检报告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4、各县局、各分局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上加注意见后,由广告经营单位把所有资料报送市局,市局将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各广告经营单位须向市局提交以下资料:
1、《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
2、《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场地证明;
5、广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广告审查员证复印件;
6、自检报告;
7、广告经营设备清单;
8、2007年度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
9、广告发布媒体证明。
四、其它要求:
1、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广告专营、兼营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各县局、分局书面上报市局,由市局核减其广告项目。对在检查中发现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专营、兼营单位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2、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和年度检查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凡有变更事项的,需到市工商局广告科办理变更手续;
4、广告经营单位资格检查结束后,各县局、分局写出书面总结上报市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抄报:省工商局办公室、广告处、市政府办公厅、李秀英副书记、刘兆林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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