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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登记

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决定期限:
  (1)一般登记事项,无需对申请材料审核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特殊登记事项,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且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均可申请办理。

申办手续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材料
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
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材料
企业备案提交的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
企业集团登记提交的材料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材料
其它登记事项提交的材料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材料
申请证照提交的材料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材料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登记应提交材料

办理程序
  一般事项:受理→决定
  特殊事项: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办理机构联系表
单  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阳泉市工商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德胜街28号 2017748
阳泉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注册服务大厅 南大西街1号 2034559
阳泉市工商局矿区分局驻矿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桃北中路矿区政府2号楼 4066315
阳泉市工商局郊区分局注册服务大厅 荫营东大街21号 5053863
阳泉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注册服务大厅 宁波路工商综合楼 2138315
平定县工商局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平定县东大街 6162304
盂县工商局注册服务大厅 盂县县城城壕沟街 8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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