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创造公正廉洁执法环境和公开高效办事环境的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创造公正廉洁执法环境和公开高效办事环境,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三定”方案,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政府监管市场的行政执法机关,肩负者把好市场主体入门关、当好市场运行裁判员和做好市场秩序坚强卫士的神圣使命和重大责任。
第三条 始终不渝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记“两个务必”,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加速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以建设一支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公正廉洁、执法如山的行政执法队伍为前提,以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诚信守约的信用环境、公正廉洁的执法环境和公开高效的办事环境为目标,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执法主体资格的认定
第五条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的权威性、加强执法主体的责任自律、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便于进一步接受内部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检队、工商所)依法具有监管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第七条 凡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岗位上执行职务,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后,方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监管到位。
第九条 不得越权行使职能。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依法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绝不允许代管、代办、代收、代缴。
第十条 不得违法授权。要从严认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绝不允许违法授权下属单位或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其他单位或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取消,属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下移到位,属于保留的要规范审批。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开展工作,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
第十三条 严格依法行政,不得擅自增减和变通行政审批职能、项目、程序和手续;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力和义务的事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办代替和干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办、审、定”三分离制度和听证制度,保证依法有效实施工商行政管理。
第十五条 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服务与承诺
第十七条 执行公务时要做到着装统一,举止端庄;用语文明,礼貌待人;有问必答,准确明了;一次告知,勤政高效。
第十八条 根据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公约性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第十九条 实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
1、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公开办事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办事结果及收费依据、项目、标准和结果;
2、应在办公地点醒目处悬挂内设机构分布图、办事流程图和领导岗位职责图;个部门及其机关直属和派出机构应将其工作职责予以公示;工作人员应配置印有工作单位、姓名、职务和职责的监督牌(卡);
3、对外“窗口”机构和所、队应设立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职务的监督台。注册大厅应设立咨询服务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现场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条 实行首办责任制,防止推委扯皮现象发生。
1、首办责任制是指群众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咨询、登记、举报、投诉和申诉等事项时,首先从第一环节开始至各个环节依照规定程序认真办理,将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以种工作责任制度;
2、对属于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
3、对不属于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当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和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4、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所需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实行依法限时办结服务,提高工作效果。
1、凡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策、命令、交办事项等要认真执行,尽快办理。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批示(复)件,自受理之日起应随件附经办情况登记表,载明各经办环节办理时间,经办人应签字;
2、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凡法律、规章已明确规定时限要求的,或作出服务承诺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审批事项,应主动按照依法、优质、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确定审批、办理时限。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制定出相应的服务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实行预约和跟踪服务。对大中型企业、股份制公司、招商引资项目、政府的重点项目、国有企业的兼并组合、申请评审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企业提出的有关事务或进行重点跟踪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登记制度。对外窗口部门在接待和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登记、举报、投诉和申诉时要建立登记制度。载明时间、行政管理相对人姓名、办事结果及执法人员姓名。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四条 实行考核奖惩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实施工作绩效考评。考核结果应作为本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惩的依据,对模范遵守有关规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结合年度考核,按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由上级或同级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样责任追究。对违犯有关规定的行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对构不成行政处分的,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按照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分的种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行政处分期限从受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处分为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为以年,撤职处分为两年。
第二十七条 组织处理的种类。
组织处理分外: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免职、责令辞职和辞退。
工作人员在年度内被诫勉谈话一次的,在本年度公务员考核中不能评定优秀;被诫勉谈话两次的,应定为不称职,其所在单位应予以调离岗位;被诫勉谈话三次的,除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外,其所在单位应予以免职。免职后,当年再被诫勉谈话的,由任免机关依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程序予以责令辞职。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廉洁执法规定行为的处理
1、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登记交公价值不满五百元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收受价值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收受价值一千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2、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或向其报销费用的,除退出费用外,情节较轻的,予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3、利用职务之便借用管理对象的财务,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4、利用职务之便乱检查或向管理对象索取财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5、直接或变相参与经营活动或兼职领取报酬或为配偶、子女、他人违法经营予以庇护的,责令停止营业活动和兼职,退出兼职所得报酬,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6、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或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变更罚没范围、标准、设置罚没处罚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7、挪用、私分暂扣物品或在罚没物品的拍卖、销毁等公开活动中私自贱卖、暗中收受回扣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8、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的协(学)会及相关直属单位要按照各自的章程、条例和有关规定办事,不得利用工商行政管理企业年检、登记之机收取会费、赞助费、及征订报纸杂志,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公正执法规定行为的处理
1、执法不亮证,权利不告知,程序不完备,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2、隐瞒事实真相,导致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给予警告处分;明知或应知违反国家规定而违法违规办案,造成案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改变或引起行政赔偿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3、违反公正执法规定,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造成行政赔偿的,除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进行经济追偿,追偿金额为本人月工资的1-10倍。
4、执法过程当中,违反执法程序,滥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扣物资,随意扣缴营业执照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5、在实施收费、罚没、暂扣物品等执法中,不依法出具任何手续票据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6、代理、代办各项本系统负责的行政审批手续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的过处分。
7、指定中介机构办理相关适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以罚代刑,满案不报,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款变为其他收费项目收取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0、利用职权、关系说情打招呼,干扰查办案件,致使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办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11、为行政管理相对人通风报信、泄漏内情、出谋划策的,规避处罚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12、假公济私,为竞争一方当事人提供庇护或侵害竞争另一方正当权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高效执法规定行为的查处。
1、对在执法工作中失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2、对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故意拖延不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申请办理证照、受理案件举报、敷衍塞责或故意拖延不办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该办不办,推委扯皮的,予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不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应提交的材料,让办事者反复提交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文明执法规定行为的查处
1、接待不热情,粗暴对待管理对象,或对其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着装不规范,举止不端庄,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予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3、执法用语粗俗、动作粗野、超越职权的,予以诫勉谈话;仍知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督查,确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1、对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进行廉政监察,杜绝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现象;
2、对违反勤政高效规定的行为进行效能监察,解决失职渎职、管理混乱、效能低下的问题;
3、对不按法定要求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第三十三条 实行执法督查制度。省工商局执法督察室对各市(县)工商局及派出机构的执法行为实行动(静)态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即时处理,或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纪律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负责主要领导责任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降级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人事、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管辖,严格履行职责,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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