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滚动消息
 您现在的位置: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肃行政纪律的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政纪,纠正行风,有效地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勤政为民,不断“强化五种意识,创造五个环境”,塑造良好的工商行政执法形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执法行为是指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的公务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的执法主体为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违反规定,利用企业年检之机,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各种“会费”的,代其他部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 执法过程中,违反执法程序,滥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扣物资,随意吊销营业执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原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粗暴对待管理对象,或对其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利用职务之便借用管理对象的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八条 利用职务之便向管理对象索取财物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九条 以罚代法,以罚代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员不得代理、代办各项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手续,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或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变更罚没范围、标准、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将指标与工资、奖金、职务提升等挂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暂扣物品不出具任何手续票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款变为其他收费项目收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版权所有 ©2004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南大街61号
联系方式:0353-202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