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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   ◣◣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 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元) 批文机关文号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    
1、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1)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元) 按注册资金总额 0.8‰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2)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不含一千万元) 超过部分 0.4‰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3)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不含一亿元) 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4)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 每户 5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 每户 30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3、国家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每户 10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4、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每户 5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二)变更登记费    
1、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每户每次 10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2、国家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每户每次 2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3、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资本)注册登记费    
(1)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收取注册登记费 增加部分 0.8‰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2)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资本)之和超过一千万元的收取注册登记费 超过部分 0.4‰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3)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资本)之和超过一亿元的收取注册登记费 超过部分 不再收取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4、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资本)注册登记费的,其变更登记费 不再收取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三)年度检验费    
1、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费 每户 5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2、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年度检验费 不再收取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四)补(换)证照费    
企业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 每份 5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五)执照副本工本费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 每份 1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二、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费    
(一)开业登记费    
1、开业登记费 每户 2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2、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 每户每次 2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二)变更登记 每户每次 1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三)个体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原因需重新补(换)照的 每户每次 1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四)个体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 每个 3.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执照,领取副本的 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按《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不另行收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    
1、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 每户 20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2、省级广告经营单位 每户 15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3、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 每户 10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4、县级广告经营单位 每户 5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不另行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三)变更登记费    
1、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 每户 2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2、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费 每个企业 5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四)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缴纳一次性登记费 每次每个单位 5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四、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一)工业品、大牲畜的市场管理费 按成交额 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8%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二)其他商品交易的市场管理费 按成交额 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1.6%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三)交易所已收交易手续费的市场管理费 不得再交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四)设施费 按实际情况收取 [1992]价费字414号,晋价涉字[1988]第39号
(五)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手续费 减半计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六)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的议购议销业务 不得收取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五、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    
(一)从事购销活动的 按营业额 0.4%-1.2%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二)从事劳务活动的 按收入总额 0.8%-1.6%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六、经济合同签证费    
(一)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价款或造价 万分之二
最高3000元 最低2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二)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它 按价款或酬金 千分之一
最高3000元 最低2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七、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一)8K 本(100张) 7.00 晋价费字(1996)第124号
(二)16K 本(100张) 4.50 晋价费字(1996)第124号

监督电话:
市工商局:2033230、2035054
城区工商分局:2015979
矿区工商分局:4062755
郊区工商分局:5052002
开发区工商分局:2138003
平定县工商局:6162319
盂县工商局:808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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